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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征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政研室、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公安局、搜救中心、海事局: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我办起草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2月14日(周三)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郭志南,电话:010-65293467;传真:010-65293796,邮箱:awb@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16年12月7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部海事局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船公司、船舶、船员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守信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分级和信息采集

  第六条【单位分类】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公路养护运营和其他等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七条【人员分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依法具有行业从业资格人员三个类型。上述三类从业人员可按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船舶、船员、营运车辆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对象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交通违章扣分等情况进行评价,其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等级划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其中:AA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九条【信息填报】用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信息主要由企业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基础信息;

  (二)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三)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失信行为信息;

  上述信息具体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格式及时填报;新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十条【信息增补】应通过管理部门监督执法、举报核实采集和相关管理部门共享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信息进行核验和补充。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方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由信息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评价,并动态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扣分少于100分的评为AA级;信用扣分100-199分之间的评为A级;信用扣分200-299分之间的评为B级;信用扣分300-399分之间的评为C级;信用扣分超过400分的评为D级;信用扣分满600分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扣分原则】安全生产信用扣分分为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扣分和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

  违法、违规等具体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加倍扣分】发现自主填报信息不属实的,应予以双倍扣分。

  第十四条【扣分时限】每项安全生产信用扣分有效期为12个月,计满12个月的自动清零。

  第十五条【多业务实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价,从事多种业务的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累计各业务类型的失信信用扣分确定。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股份制公司的企业,其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应累计以下信用扣分:

  (一)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信用扣分;

  (二)所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下一级股份制公司安全生产信用扣分的平均分。

  企业管理或实际控制的下一级子公司、股份制公司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12个月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其信用等级下降一级。

  第十七条【标准化应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一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加150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二级的,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加100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三级的,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加50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三级的,其安全生产信用不能评为AA等级。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信息公布与公示】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黑名单”初次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信息系统自动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经核实不影响评价结果的,由信息系统自动公布。

  第十九条【申诉举证】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失信行为决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结果改变失信行为决定的,申诉人应通过信息系统提供相关材料,由企业或从业人员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撤销相关失信行为扣分。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按申诉扣分项的3倍予以惩戒扣分。

  第二十条 【内部查询】管理部门可以查询管辖范围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企业可以查询本单位及其员工的信用信息;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息信息。

  第二十一条【社会查询】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黑名单”信息。

  第二十二条【结果运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与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政策的挂钩。对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优惠和扶持,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优先选择;对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根据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取消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公开曝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执法频次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建议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慎重选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产信用扣分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

  (一)企业依据发生责任事故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1.png

  (二)从业人员以企业扣分为基数,依照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按下表比例扣分。

  2.png

  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

  (一)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扣600分;

  2.企业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扣200分,未按挂牌督办要求进行整改的扣300分,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扣600分;

  3.被其他管理部门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扣600分。

  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扣200分;

  5.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扣200分;

  6.未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扣50分;

  7.从业人员聘用期间信用扣分满600分或被其他管理部门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每人次扣30分。

  (二)依法具有行业从业资格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扣600分;

  2.被其他管理部门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扣600分;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扣200分;

  4.向管理部门或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扣200分;

  5.未按要求整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扣50分;

  6.不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或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的扣10分;

  以上扣分情形应逐项逐次累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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