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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编制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4

公路建设单位作为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主体,控制着公路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其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运行。为加强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单位市场行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我局组织编制完成《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一)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目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对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企业,尚未包含项目的建设单位等,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制定《规则》有利于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需要。《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要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法人代表及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不断完善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制定《规则》是深化改革的需要。

(三)规范公路建设单位行为的需要。市场督查发现,公路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管理、信用管理等履职履约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规则》旨在强化对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提高建设单位失信成本,从源头上规范和治理市场乱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二、编制基本原则

(一)遵循上位法。在《规则》编制中,严格遵守《公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公路建设单位在实际中经常发生的失信行为,在《规则》中明确管控要求。

(三)注重可操作性。借鉴现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经验做法,提高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编制过程

(一)起草工作推进。为做好起草工作,使《规则》适应公路建设管理需要,2016年我局委托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组成编写组负责《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就评价范围、评价对象、评价阶段、评价实施主体、评价指标体系等关键问题,与编写组充分交换了意见。

(二)大纲评审。2016年6月29日,我局在北京召开了《规则》编制的工作大纲评审会议。会议邀请了四川、河北、天津等8个省份和施工、监理、设计3个协会的相关专家。会议明确了《规则》编制的思路、原则、重点和进度。

(三)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和编写组以“函调+座谈”的方式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内征询专家意见:第一次为7月18日会审,邀请了江苏省内的部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代建单位、高校法学院等相关专家;第二次为7月22日函审,征询了浙江、河北、天津、贵州、四川、江苏等省交通厅、建设单位、质监部门专家的意见;第三次为8月5日函审,征询了江苏南通、扬州、连云港等市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专家的意见。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并修改了《规则》相应内容,形成了《规则》(初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一致,适用于须经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考虑公路建设市场实际,《规则》的实施与应用要循序渐进,先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开始,逐步推广至其他公路项目。

(二)关于建设单位的界定。

《规则》明确了公路建设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或受托承担公路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代建单位。

《规则》旨在对建设单位主要围绕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和履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目前公路建设项目PPP、BOT、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代建制等新兴投资、建设、管理模式正逐步推广,投资人构成复杂,很难用一套评价体系对所有主体进行评价,《规则》未将投资人纳入评价范围,在管理条款中的公示部分,对项目公司排名时增加对主要投资人和负责人的公示,起到查询认证和责任联动的效果。

(三)关于评价的实施机构。

《规则》明确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全国综合评价和发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和发布。

(四)关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规则》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并对D级建设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五)关于失信行为筛选的原则标准。

《规则》紧紧围绕建设单位的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两大块内容,重点关注实际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和影响较大的失信行为。通过对于失信行为的梳理,形成《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本着“功不抵过”的原则并未设置任何加分项。相关失信行为的确定标准如下:

一是相关制度文件的梳理。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失信行为认定依据;

二是相关研究成果的吸纳。包括江苏、浙江、河北等省份公路建设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初稿),以及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权力事项基础清单(初稿)等;

三是类似规则参照。包括全国施工、设计等信用评价规则和河北、福建等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六)关于招投标管理的评价标准。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规则》附件1)设置了“投标行为”失信行为,主要针对“作为投标人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招投标活动时”发生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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